
当你在玩手机的时候,忽然刷到一条短视频,你与家人出游时精心拍摄的美好片段中炒股软件排名前十名,你的脸换成了陌生人的脸是一种什么感觉?是觉得神奇还是气愤?
如果有一款App宣称可以将你的脸和声音换到你喜爱的明星身上,让你瞬间拥有明星的身材,穿着光鲜亮丽的晚礼服,用你的声音站在聚光灯下讲一段话录制成视频发到朋友圈,你会不会想花钱办个会员试一试?
当我们处于AI(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的时代,网络、信息技术遍布每一天的生活。人们在体验网上冲浪的快感,同时也在悄悄的被AI消费。今天这篇文章通过分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谈谈《民法典》在网络时代是如何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我们暂且称它为“数字人生”。
《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案例关于AI“换脸”。这则案例能够很好地体现《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架构——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视频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会员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中正式颁布,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立即成为关注与讨论的焦点。有评论称“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对世界民法典体系的创新”“体现了我国社会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
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的第四编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51条,系统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及其保护规则。其中,前三种权利为物质性人格权,后五种为精神性人格权。
围绕着肖像权的保护,人格权编在第一章、第四章、第六章中均有相关规定。比如对肖像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主体、例外情形、赔偿的形式等都做了清晰而详实的规定。与旧法相比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规定。
人格权保护绝不是技术发展的“绊脚石”
《民法典》前瞻性的为网络、信息技术侵犯人格权的案件预留了空间,为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了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这条法律规定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4月23日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判决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
AI声音侵权的新型之处在于:侵权对象不是自然人的声音本身,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合成、生成的声音。传统法律框架下,声音权益的保护通常以对声音的直接录制、复制、传播为前提,而AI技术使得“无需直接使用原声即可生成高度近似的声音”成为可能。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不要求AI合成声音与权利人声音“完全一致”,只要能使一般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即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使用情况,并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作为判断标准。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将人格权保护从“物理复制”延伸至“技术再构”,回应了AI技术“不是直接复制、而是近乎完美的模仿”这一新型侵权方式。
除了AI声音侵权案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判了虚拟形象侵权案(AI陪伴案)——被告科技公司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语料素材,实际上是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虚拟角色上,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的侵害。
这一案件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当一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被综合起来投射到AI虚拟角色上,成为“数字工具人”时,这种虚拟形象是否侵犯了该自然人的人格权?法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可延伸至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
面对AI技术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计表明: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法律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一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人格权保护不是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而是技术创新不可逾越的底线。
《民法典》对“数字人生”的特别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创新性在于,《民法典》作为一部实体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设计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补齐了人格权侵害行为保护的最后一块短板。
面对AI技术侵权速度快、传播面广、损害难以弥补的特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具有独特的预防性价值。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肖像、声音正在被AI技术非法使用或即将被使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从而在损害扩大之前实现有效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表示将进一步推动激活该条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民法典》实施以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网络环境中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典型案例——2022年,李某发布多篇微博及回复评论,使用未经核实的负面性语言评论原告祁某,且在未经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其姓名、籍贯等个人隐私信息,给祁某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祁某遂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虽履行了判决义务,却在后续发布的微博中再次公开祁某个人信息,使用负面词汇评价祁某。祁某据此向莲湖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数次发布相关微博侵害祁某的名誉权,祁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微博,并禁止其今后实施类似行为。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本案确立了网络侵权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重要适用规则:即使侵权内容在判决后已经删除,但行为人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的,仍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加以制止。法院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对传统诉讼程序限制的突破,申请人无需以提起诉讼为前提,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的禁令,一经送达即生效,为申请人紧急情况下的权益保护提供“快速通道”。
法官同时强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通过“预防性保护”机制,避免了损害扩大化,彰显了司法对人格尊严的优先保护。
法律对不同类型当事人人格权的特别保护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以多个法条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当事人人格权的特别保护。比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通过赋予近亲属请求权的方式,对死者人格权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如近亲属的悼念情感、社会对死者的尊重等)进行延伸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位于总则编,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其保护力度强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检察机关还可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介入。
当人生走到尽头,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会不会随之消失呢?在网上恶意的丑化、侮辱或将其生前的照片、事迹以营利为目的去使用、宣传要不要去保护,谁来保护?
《民法典》做出了响亮的回答!它通过赋予近亲属请求权的方式,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如近亲属的悼念情感、社会对死者的尊重等)进行延伸保护。
《民法典》统领下的人格侵权“保护网”
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绝不是孤军作战,就拿彭某某AI换脸的案子来说。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次特征。
在民事层面,法院援引《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网络安全层面,涉案行为同时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新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进一步做好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上述法律的规定。此外,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最小必要原则”,要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其核心特征体现为由《民法典》统摄引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项法律协同支撑、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具体细化、公益诉讼和禁令制度补充救济的立体化保护网络。
《民法典》——数字浪潮中的护航者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凝聚时代智慧的权利宣言书,更是在数字浪潮中为我们每个人筑牢尊严防线的护航者。从AI换脸等鲜活案例出发,我们清晰的看到,肖像滥用、声音克隆、虚拟人物等网络信息技术侵权的新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试图突破人格权保护的“红线”。对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创新性地设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等特别保护制度。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并非单打独斗,它以人格权编为核心,统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编织成一张疏而不漏的保护网。
《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是一份权利清单,更是一套价值坐标。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个体自主等《民法典》确立的核心价值炒股软件排名前十名,穿越技术变迁抵达每一个案件,指引着数字时代的治理方向。《民法典》让“数字人生”不再漂泊无依,它时时刻刻都在为我们的人格尊严保驾护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瑶鸿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